法律主观:
生产经营单位里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如下;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2、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
4、安全投入不到位;
5、建筑、设备未经正规设计;
6、没有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法律客观: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在批复事故调查报告后一年内,组织有关部门对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对不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没有落实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