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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有效期为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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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这种暂行办法没有指定的有效期,一般都是在新颁布办法后,其中注明某年某月某办法在新办法颁布后即失效。虽然有“试行”、“暂行”两个字的字眼,有的规定“暂行”几十年,还在“暂行”。比如,1978年5月24日批准的《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主要是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一直还在“暂行”,并且看来还要“暂行”下去。不要说法律,就是1978年通过的,已经被1982年的所代替,且修改了多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二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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