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宅基地首先主体一定要是村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次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一人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将宅基地出卖或出租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一、农民建房改革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规定: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农民建房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如下:
1、农村村民建住宅,首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或部门提出申请;
2、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建房户在醒目的地方进行张榜公示;
3、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
4、公布期满无异议后,将符合“一户一基”条件的用地户按规定报乡镇审核后,报县审批(占用农用地的按规定报市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5、宅基地批准后,国土资源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批放宅基地,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6、村民住宅建成后,国土资源所到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建房户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7、村民凭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有什么后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农村卖房宅基地归谁
卖房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无论其上面所建房子如何转让。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是所有权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想自由买卖宅基地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才可以,如果没有经过村集体组织同意,私下进行买卖交易的,是会被收回宅基地的,当事人以后想在本村申请宅基地建房,也会非常困难。所以,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买卖后,宅基地是无法进行买卖和变更登记的,房屋买卖也就相应的无效。
一、申请宅基地的流程如下: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审核;
4、乡审核同意后,报县级批准。
二、申请宅基地需要的材料如下:
1、农村村民用地申请书;
2、农村村民建设用地审批表;
3、户口簿复印件;
4、原集体土地使用证书。
总之,卖房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所有,无论其上面所建房子如何转让。宅基地是不可以进行自由买卖的,农民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但是所有权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所以想自由买卖宅基地必须要经过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才可以,如果没有经过村集体组织同意,私下进行买卖交易的,是会被收回宅基地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