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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需要证明职工的辞退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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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开除、辞退等决定负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提供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有权委托他人代领工资,用人单位必须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并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30日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结语

根据最高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作出决定导致争议时,负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也明确了用人单位应提供与争议事项相关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在无具体规定时,仲裁庭可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可委托银行代发,并保存支付记录。同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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