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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事务担保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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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经海关审核同意,可接受担保申请:

(一)暂时进出口货物;

(二)国家进出口货物,已领取了进出口许可证件,因故不能及时提供的;

(三)进出口货物不能在报关时交验有关单证(如、合同、装箱清单等),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先放行货物,后补交有关单证的;

(四)正在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而货物已运抵口岸,亟待提取或发运,要求海关缓办进出口纳税手续的;

(五)经海关同意,将海关未放行的货物暂时存放于海关监管区之外的场所的;

(六)因特殊情况经海关总署批准的。

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就是说如果法律、行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有其他规定的,那么海关事务担保要适用那些法律、行规的规定。比如根据本法将由制定的海关事务担保管理办法属于行规,其中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的规定就必须得到遵守。

一、海关事务不得担保的情形有哪些?

《海关法》第六十六条

在确定货物的商品归类、估价和提供有效报关单证或者办结其他海关手续前,收发货人要求放行货物的,海关应当在其提供与其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相适应的担保后放行。法律、行规规定可以免除担保的除外。

法律、行规对履行海关义务的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这是对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情形的规定。它对两类货物、物品规定了不得办理担保放行:

一是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

二是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根据现行的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下列情况,海关不接受担保:

(一)进出口国家进出口的货物,未领到进出口货物许可证件的;

(二)进出口金银、濒危动植物、文物、中西药品、食品、体育及狩猎用和民用爆破器材、无线电器材、保密机等受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进出口货物,不能向海关交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的。这些货物就属于海关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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