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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东西可以要求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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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网购时,可以要求商家开具。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可以向收款方取得。但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而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一、专用价款含税吗

专用上注明的金额是不含税的。专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分为三联版和六联版两种。基本联次为三联:第一联为记账联,是销售方记账凭证;

第二联为抵扣联,是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为联,是购买方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纳税人自行确定。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的,可以使用专用第六联。

含税价和不含税价换算公式如下:

1.不含税价=含税价÷(1+适用税率);

2.含税价=不含税价×(1+适用税率)。

纳税人开具基本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发生应税行为,使用新系统开具专用、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电子普通。

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新系统开具普通、机动车销售统一、电子普通。

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通过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纳入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2、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专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普通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4、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时开具。

5、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

开具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6、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相关功能。

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

7、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新系统开具,新系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明细数据。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

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纳税人开具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

纳税人需连通网络上传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进行征期报税或非征期报税后方可开票。

纳税人已开具未上传的为离线。离线开票时限是指自第一份离线开具时间起开始计算可离线开具的最长时限。

离线开票总金额是指可开具离线的累计不含税总金额,离线开票总金额按不同票种分别计算。

纳税人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的设定标准及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开具,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总金额。

二、小餐馆不开违法吗

小餐馆不开属于违法行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店家拒绝出具消费凭证,属于应当开具而未开具行为,违反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向税务机关举报。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三、不住宾馆怎么要

不可以买。如果有真实业务发生可以按规定开具。开具是指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何种情况下开具,基于证明商品和资金所有权转移的需要、进行会计核算的需要和进行税收管理的需要,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由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同时,开具的范围与使用的范围是一致的。因此,用票人发生非经营性业务时不得开具,单位内部各部门间发生业务往来结算款项时亦不得开具,可使用内部结算凭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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