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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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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

(1)擅自转租租赁房屋;

(2)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3)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4)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公共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6)故意破坏租赁房屋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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