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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视同缴费计算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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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定:
1、在职被判刑,受到开除处分的,服刑期间不计算工龄,相对地不计算缴费年限。被判刑前已经建立个人帐户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被判刑前没有缴费的工作年限,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不得以个人补缴的形式追加缴费年限。刑满释放后,养老保险关系转到企业社保继续参保,享受企业社保相关及待遇。被判刑前的个人帐户与释放后继续参保的个人帐户可以合并计算。被判刑前没有在机关社保建立个人帐户的,刑满释放后不能在机关社保参保,可以在企业社保参保,享受企业社保的相关及待遇。
2、在职被判刑,没有受到开除处分的,经相关部门核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刑期内需要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可以参照判刑前的工资标准。刑满释放后重新安排工作的,按新单位xing质,在新单位继续参保。
3、被判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继续参保,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没有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人自愿,可继续缴费直至达到缴费年限 。
犯罪人员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入狱的,停止缴纳养老保险,入狱之前的视同缴费不再计算,实际缴费可以计算,出狱之后继续缴费,入狱之前的实际缴费和出狱之后的实际缴费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可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对于判处缓刑的,可以照常缴纳养老保险。对于已经领取退休养老金的,入狱的,不再发给养老金,出狱之后继续领取,可以参加今后的调整,对于缓刑的,可以照常领取养老金,但是不参加养老金调整,缓刑期满恢复调整。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25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所以,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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