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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存物发生毁损要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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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寄存物发生毁损的处理有:1、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2、寄存人寄存贵重物品,并未向保管人声明的,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一、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保管合同纠纷损失责任,因保管人疏忽大意致使保管物损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无偿保管人应注意哪些责任与义务无偿保管人有以下义务和责任:1、出具保管凭证;2、妥善保管保管物。但是因为保管人无偿保管,其所承担的是较轻的注意义务;3、除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第八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仓储合同中违约了如何处理仓储合同中一方违约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第2种观点: 寄存物毁损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是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则保管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八百九十三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3种观点: 寄存物发生毁损,如果是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的,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在有偿与无偿的情况下,保管人责任的大小或轻重应有所区别。如果寄存物的毁损是由于保管物自身的性质或者包装不符合约定造成的,保管人能够证明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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