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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对员工的保护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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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凭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通知的精髓,是将事实劳动近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今后即使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凭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个通知的精髓,是将事实劳动关系明确为劳动关系,使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保障有了依据。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彼此发生权利义务的基础。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确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的这个笼统规定,给现实中处理劳动纠纷造成了困难。因为它只强调签订劳动合同(指书面合同),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而没有给如何认定、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任何规定。而从现实看,大量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并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从法理来讲,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被保护,是不言而喻的事。劳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把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下来,白纸黑字,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彼此的行为。但是,如果劳动者事实上为用工者提供了劳动,用工者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是事实存在的;只要这种事实关系能够证明(如提供工作证、工资单、考勤表等),有关部门就有义务和职责保护这种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如果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便不成立,那等于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权益的剥夺。有一种意见认为,事实劳动关系中因为没有书面约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无法裁决。事实上,书面合同规定的双方权利义务是约定的权利义务,而法定的权利义务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的约定就不存在了。比如劳动者提供了劳动,获得报酬,以及用工者为劳动者提供等,并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就可以取消。多年来困扰民工工资拖欠的一个深层原因,就是因为用工者与民工很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又常常以没有书面合同、劳动关系无法得到确认为由,要么拒绝受理,要么作出对劳动者不利的裁决。这种以书面的劳动合同为确认劳动关系惟一依据的做法,既极大地了劳动者维护权利的行动,也放纵了无良用工者,他们以没有合同便无劳动关系为借口,既不签订书面合同,也不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只要能提供工作证、工资支付记录或考勤记录等凭证,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定劳动关系变得简单了。这对于劳动者权益的维护,有很大的意义。

第2种观点: 是的。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彼此发生权利义务的基础。一般来说,劳动关系的确立,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劳动合同确立的劳动关系,另一种是事实上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的这个笼统规定,给现实中处理劳动纠纷造成了困难。因为它只强调签订劳动合同(指书面合同),将书面劳动合同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依据,而没有给如何认定、确立事实劳动关系给出任何规定。而从现实看,大量的劳动关系是事实劳动关系,劳资双方并没有签订明确的书面合同。从法理来讲,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劳动关系被保护,是不言而喻的事。劳资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把相关的权利义务规定下来,白纸黑字,有利于规范和约束彼此的行为。但是,如果劳动者事实上为用工者提供了劳动,用工者也同意而且从中受益,这种情况下,劳动关系是事实存在的;只要这种事实关系能够证明(如提供工作证、工资单、考勤表等),有关部门就有义务和职责保护这种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如果说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便不成立,那等于是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权益的剥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保护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得随意与劳动者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一、确认劳动关系的三要素是什么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三要素是:1、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安排其从事劳动。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方式如下: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5、劳动合同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二、什么叫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或没有有效的书面合同而在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通过以下凭证可以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考勤记录;其他。三、合同到期了公司辞退要赔偿吗合同到期了,公司辞退不需要赔偿。合同到期以后,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就解除了,公司不需要辞退,只要不续签劳动合同,员工就不再属于公司的员工。若员工继续履行相关工作职务,公司未表示否认过拒绝的,员工与用人单位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采用辞退的方式,彻底结束劳动关系的,只能说明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成立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劳动合同已到期,公司不再需要对员工进行赔偿。【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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