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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子女抚养费是否能够变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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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子女抚养费不能随便变更或撤销。夫妻协议离婚时达到的离婚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令、行规的强制性规则,应认定为合法有用,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削减抚育费的,应供给足够的依据;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导致无力依照约好数额付出抚育费的,其关于改变或吊销抚育费约好的建议不能得到支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时通常都会对孩子抚养权问题一并进行约定,原则上抚养权一旦确定,一般不会随意变更孩子的抚养权,但是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的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3种观点: 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涉及子女抚育费的约定应严格执行。离婚后,无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削减抚育费,需提供充分依据证明其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前。根据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由双方协议或判决确定,但子女在必要时可要求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合理费用。法律分析人民经审理以为,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权衡利益、考量利害后就婚姻关系解除、夫妻产业切割、子女抚育问题等达到的“一揽子”协议,非经协商一致,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或吊销离婚协议的约好,尤其是触及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问题,更应进行严厉检查。两边应实行离婚时对子女抚育权及抚育费达到的离婚协议。夫妻协议离婚时达到的离婚协议是两边当事人的实在意思表明,只要其内容不违反法令、行规的强制性规则,应认定为合法有用,对男女两边具有法令约束力。离婚后,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以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为由要求削减抚育费的,应供给足够的依据,不直接抚育子女一方的依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状况明显低于离婚时的经济状况导致无力依照约好数额付出抚育费的,其关于改变或吊销抚育费约好的建议不能得到支撑。《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拓展延伸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调整方式及相关注意事项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费的调整方式及相关注意事项至关重要。当双方父母决定变更或撤销子女抚养费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则。首先,双方应当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进行调整,确保公平和合理。调整方式可以包括协商达成新的协议、申请审理或通过调解等方式。在调整过程中,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合理需求和福利,确保他们的生活和教育费用得到妥善安排。此外,注意事项包括遵守法律规定、尊重协议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义务等。双方应当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子女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结语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权衡利益后达成的综合协议,涉及婚姻解除、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等方面。未经一致协商,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改变或废除协议,尤其是涉及未成年子女抚育费的支付问题,应严格审查。离婚时应达成关于子女抚育权和抚育费的协议。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后,若一方要求减少抚育费,必须提供充分的依据,不能凭空断定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由双方协议或判决决定。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提出超过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二节 收养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条 有本法第一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情形或者违反本编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效。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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