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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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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包括:一、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三、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四、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五、严禁趋利执法;六、严禁以权谋私;七、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八、严禁粗暴执法;九、严禁选择性执法;十、严禁无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法律依据:《交通行政执法禁令》第一条 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禁止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禁止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禁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条 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第三条 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严格执行勤务巡查制度,禁止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开展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第四条 严格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禁止实施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禁止实施处罚不说明理由、不开展普法教育。第五条 严禁趋利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第六条 严禁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七条 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执行调查取证规定,禁止以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禁止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禁止违法推定作出处罚决定。第 严禁粗暴执法,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以恶劣态度、粗暴方式对待当事人,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等语言与当事人交谈。第九条 严禁选择性执法 严格秉公执法,禁止歧视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第十条 严禁无执法证件从事执法,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执法、超越职权执法,禁止不出示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3种观点: 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附十条禁令。禁令内容如下:一、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禁止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禁止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禁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三、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严格执行勤务巡查制度,禁止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开展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四、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严格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禁止实施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禁止实施处罚不说明理由、不开展普法教育。五、严禁趋利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六、严禁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七、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执行调查取证规定,禁止以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禁止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禁止违法推定作出处罚决定。八、严禁粗暴执法。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以恶劣态度、粗暴方式对待当事人,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等语言与当事人交谈。九、严禁选择性执法。严格秉公执法,禁止歧视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十、严禁无执法证件从事执法。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执法、超越职权执法,禁止不出示执法证件上岗执法。法律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附件2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禁令:一、严禁漠视、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严格贯彻执法为民理念,禁止对待群众冷硬横推、不及时受理和处理群众投诉举报,禁止侵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救济权、隐私权,禁止随意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二、严禁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三、严禁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严格执行勤务巡查制度,禁止违反规定随意拦截正常行驶、航行的车船开展检查,禁止不符合安全要求拦截检查。四、严禁以罚代管、一罚了之严格执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禁止实施处罚不纠正违法行为,禁止实施处罚不说明理由、不开展普法教育。五、严禁趋利执法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禁止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款指标,禁止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六、严禁以权谋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禁止隐匿、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禁止索要或者收受当事人财物,禁止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七、严禁未经查实案件事实作出处罚决定严格执行调查取证规定,禁止以诱导、欺骗、恐吓、威胁等方式询问当事人,禁止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处罚决定,禁止违法推定作出处罚决定。八、严禁粗暴执法严格恪守职业道德,禁止以恶劣态度、粗暴方式对待当事人,禁止使用轻蔑、歧视、侮辱等语言与当事人交谈。九、严禁选择性执法严格秉公执法,禁止歧视性执法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十、严禁无执法证件从事执法严格执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禁止无证执法、超越职权执法,禁止不出示执法证件上岗执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是为保证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实施,维护交通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规范交通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管理而制定的法规。法律依据:《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第三条 交通行政许可由下列机关实施:(一)交通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二)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三)交通部、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地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据本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第四条 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2种观点: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目前,我国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1、警告:一般是行为人违法情节比较轻微、后果极小,只需对其进行告诫,便能达到教育、以防再犯的目的。2、罚款:是强制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货币的处罚,所作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3、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是在一段时间内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资格的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则是取消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资格。这一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行政处罚合并适用。4、行政拘留:是处罚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短期强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一般行为人的违法情节比较严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严重危害后果。法律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条 本规定中交通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一)县级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三)县级以上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3种观点: 一是明确了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规定交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分为三大类:依据法定职权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交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明确授予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权的组织,包括海事管理机构、航标管理机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交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交通行政许可实施权的其他行政机关。二是明确规定了实施交通行政许可必须予以公示的内容和方式。对交通行政许可应当公示的十五项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主要包括:交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实施主体、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交通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的机构、交通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程序、实施期限、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交通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作出的准予交通行政许可的决定、实施交通行政许可依法应当收费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交通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及实施机关的网站地址等。规定了公示的四种方式。三是规定了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方式。由于交通行政许可事项大多关系到公众安全和社会财产安全及有限的公共资源的利用,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比较复杂,涉及到对运输工具、相关设备、人员资质的检测核查等,因此在《行政许可法》原则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交通行业的实际特点,对审查的内容及方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四是规定了交通行政许可文书格式。统一规范了实施交通行政许可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十二种文书格式。五是规范了交通行政许可印章的使用。交通行政许可印章分为两种,一是专用印章,用于程序性的通知;二是实施机关印章,用于有实质内容的决定书。六是规范了交通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程序和期限。七是确立了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的责任制度。规定实施机关应当明确每一项交通行政许可申请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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