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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法律保障举报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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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举报权。举报权是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举报权利实际上是一种民主监督权利。根据我国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公民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等。举报权利是对检举权、控告权的进一步发展,是公民依法向有关专门机关检举揭发违纪、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权利。举报权利的内容具体细化一下,可以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1)进行举报的权利和决定是否举报的权利。举报人可以举报,也可以不举报,现行法律无强制性规定。是否愿意行使举报权利由举报人自己决定,其他任何单和个人都无权干涉,不能强制举报,也不能妨碍举报。如果某人因知情而受到调查,并向专门机关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即是作证,而不是举报。(2)选择举报受理机关的权利。举报人进行举报的时候,可以凭主观判断选择举报受理机构,可以不受级别和管辖分工的硬性。当然,出于考虑举报查处效果需要的除外。(3)选择举报时间和举报方式的权利。举报人可以今天举报,也可以明天举报,也可以等待一段时间,再决定举报。并可以自由选择打电话、写举报信、来访举报等形式。(4)有权决定是否实名举报。这是举报人的重要权利,实名举报可能给举报人带来一定的麻烦,但是可以方便专门机关了解情况。假名举报可以很好地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但是专门机关又可能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络。(5)获得保护的权利。能否得到保护对举报人来说很重要,对于侵犯举报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举报人有权投诉,要求予以处理。(6)查询结果和申请复议的权利。这关系到举报人的举报权利能否真正得到实现。(7)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也许能够给举报人因举报而遭受的损失产生一定的补偿,但是能否真正产生良好的效果还需要看具体情况。(8)获得必要奖励的权利。如果承诺举报有奖,就应当兑现,实现权利有利于取信于民,并激发举报人进行举报和支持调查的积极性。法律依据:《人民举报工作规定》第 人民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的人民询问,要求给予答复。(三)申诉复议。举报人对人民对其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有权就该不立案决定向上一级人民提出申诉。举报人是受害人的,可以向作出该不立案决定的人民申请复议。(四)请求保护。举报人举报后,如果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有权请求人民予以保护。(五)获得奖励。举报人举报后,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有权根据规定请求精神、物质奖励。(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人民应当告知举报人如实举报,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公民举报享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权利:(1)举报权。举报权是赋予公民的一项民主监督权利。对于公民的举报,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2)要求回避权。举报人发现举报机构接待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要求其回避。(3)查询结果权。公民举报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4)要求保护权。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在专门的举报规定中,都对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作出了规定。(5)享有物质和精神奖励权。对举报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和单位,举报受理机关根据规定,给予其精神、物质奖励。(6)其他权利。如举报人有选择举报方式的自由等。公民举报负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义务:(1)举报义务。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机关、人民或者案或者举报。(2)据实举报义务。举报应实事求是,如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和违法犯罪事实,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诬告陷害他人。(3)遵守举报工作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1种观点: 法律对举报人有什么样的保护?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受理案件的机关要对举报人的信息进行保密,有必要的情况下要保障报案人的人身安全不受威胁。《最高人民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检察机关受理公民举报和查处举报案件,必须严格保密。1、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2、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3、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4、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和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调查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举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6、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做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7、在宣传报道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举报人向人民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不只是检察机关应当为举报人保守秘密,举报人本身也应当加强自我保护。举报时应注意方式方法。举报要秘密进行,不要让被举报人知道。举报时一定要讲究策略,讲究方式方法。举报后要注意保守举报秘密。要注意不要随便和他人谈论举报的情况,您了解了吗?

第2种观点: 谁主张谁举证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含义有哪些1、第一个含义就是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一方,如果提出了主张的话,那么要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也就是说,原告要拿出自己的证据,从而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合法的,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必然要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因此原告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2、第二个含义就是民事诉讼中的被告也要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主要体现在被告的应诉和答辩的过程中,因为被告在应诉和答辩的时候要对原告的主张和请求进行承认,否认或者是反驳,被告也可以直接提出反诉,那么被告应当在提出一定事实的时候,也应当拿出证据来作为依据,使自己的否认或者是反驳亦或是反诉得以成立,这个时候被告是要负举证责任。3、第三个含义就是第三人也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拿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是合法的,或者是合情合理的。有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可以在法庭上提出主张的,这个时候有请求的第三人应当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这样在判决的时候才会考虑到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保护第三人的合法的正当的权益。4、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是和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当判决的时候涉及到承担实体义务,这个时候提出主张的话,需要承担举证责任。第三人与原被告一样,如果不能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或者是请求是合法合理的,那么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5、在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无论是据原告的地位还是被告的地位,他们与不是共同诉讼中的原、被告一样,也要对自己的主张或者是反驳负有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或是不能举证的话将处于诉讼的不利地位。6、还有在民事诉讼中有诉讼代表人的情况下,诉讼代表人也要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就是代表人要代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这时诉讼代表人应当对自己的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被监护人对财产的处理还有所欠缺,监护人可以依法对其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三)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 法定代理人 。(四)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为保证被监护人健康成长,监护人必须负责其教育工作。(五)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 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在外行为可以说与监护人的照顾息息相关,根据民法规定,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引起的民事责任。二、父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怎么办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三、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申请。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如何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被监护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受到,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保证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依法对行政案件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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