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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接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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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疫苗不是强求性打,由于一些有疾病的人不愿意打之外,大部分的人都接种,国家给予来这种福利应该好好珍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国家免疫规划;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订,报批准后公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并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机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增加免疫规划疫苗种类,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公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条明文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法律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六条 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推行扩大免疫规划。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受种;受种者为未成年人的,其监护人应当配合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保证受种者及时受种。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预防接种规范一般指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为配合《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卫生部组织编写了《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于印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第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县级承担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疫苗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防接种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疫苗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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