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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土地、建筑物抵押给不同债权人怎样确定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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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债权和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为,抵押权优先于债权,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与抵押人协商对其进行拍卖或者变卖,然后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抵押车逾期被卖了合法吗抵押车逾期被卖了一般违法,除非当事人之间有约定,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车辆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将该抵押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债权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二、民法典规定可以申请实现抵押权吗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三、抵押权和质权、留置权区别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是担保物权的三种形式,区别如下: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款并优先受偿的权利;2、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3、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2种观点: 1、抵押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的,人民应当根据抵押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前者的抵押效力及于建筑物所有权,后者的抵押效力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债权人在实现抵押权时,要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确定优先受偿顺序。风险提示: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将来取得房屋的期待权,这一局限性使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实现可能面临各种事实风险和法律风险,只有针对实际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综合、合法、科学、有效的措施,才能进一步发挥在建工程抵押制度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分开抵押?不可以。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风险提示:进行的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已经登记发证,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抵押的建设用地必须享有权利。另外,权利不明或者有争议的土地以及依法被查封的土地等都不得抵押,如进行抵押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是无效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规则是怎样的?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风险提示: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是否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的效力范围限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当事人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主张抵押权的效力及于续建部分、新增建筑物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的建筑物的,人民不予支持。风险提示:注意在建工程禁止抵押的几种情形:1、已经预售的房屋;2、预查封的房屋;3、属于公益性质(如学校、幼儿园)等的房屋;4、不符合土地使用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房屋;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房屋。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浮动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同一动产上同时设立质权和浮动抵押权,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风险提示: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设定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设立了数个抵押权,处置抵押物后的价款清偿顺序是怎样的?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风险提示:对抵押物处置以后的执行分配方案存在异议的救济: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可以向执行提异议。需要注意两点:第一、提异议的期限是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第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应及时将该异议通知其他债权人。2、如果其他债权人对该异议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该异议债权人可以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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