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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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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一、怎么确定交通事故赔偿被扶养人(一)一般条件1、未成年人;2、达到法定被抚养年龄的人;具体为:男性在六十周岁以上,女性在五十五周岁以上。3、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具体为: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二)被抚养人是否包括胎儿虽《广东省高院意见》第3规定被扶养人包括未出生的胎儿,但在广东省内审判实践中却存在不同意见,主要为:1、胎儿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尚未出生,不属于被抚养人。因为《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第二款中所指的被抚养人没有包括未出生的胎儿;而且受害人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应以损害发生时间为基准判断,并不包括受害人的近亲属在未来某个时间后(如婴儿出生、老人达到退休年龄等)需被抚养的情形。2、胎儿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尚未出生,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出生,属于被抚养人。因为胎儿出生后,其父母就要对其负有抚养义务,如其父母一方或双方因他人的侵权行为死亡或伤残,则其受抚养权就会受到侵害。因此就需要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弥补父母受到侵害的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交通肇事后被扶养人生活费是这么确定: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按受诉上一年人均生活费计算,计算时间计算到18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计算二十年,60岁以上的的,每满一年少计算一年。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3种观点: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第1款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由此可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包括:1、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扶养人(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应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2、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这里,所谓上一年度,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第2款的规定,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所谓“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35条第1款的规定,应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述两个方面的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计算的结果,便是据以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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