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财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20

养殖场的规章制度 篇20

来源:游财网


  (1)非生产人员一般不允许进入生产区。特殊情况下,非生产人员经领导批准并经 清毒、更换防护服后方可入场。

  (2)猪场内内严禁饲养禽,犬、猫及其他动物。定期灭蚊、灭鼠。

  (3)猪场员工或食堂不得外购生鲜猪肉及副产品。

  (4)猪场兽医人员不准对外诊疗动物疫病,猪场配种人员不准对外开展猪的配种工作。

  (5)兽药员要经常深入猪舍,发现猪病及早诊治。

  (6)猪场每半年对口蹄疫、猪水疱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症、伪狂犬病、乙型脑炎、猪丹毒、布鲁氏菌病等。监测抽血监测一次,以了解防疫效果。

  (7)当猪场发生疫病或怀疑发生疫病时,要及时采取措施;

  ①场时兽药及时进行诊断,并尽快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疫情。

  ②确诊为口蹄疫、猪水疱病时,要积极配合当地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对猪群实施严格的隔离、扑杀、消毒等无害化处理措施。

  ③发生猪瘟、伪狂犬病、结核病、布鲁氏菌病等疫病时,应对猪群实施清群和净化措施。

  ④全场进行 清洗消毒,病死和淘汰猪的`尸体按GB16548进行无害化处理,消毒按GB16569进行。

  ⑤根据当地疫情和本场的实际情况,结合免疫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制订科学的免疫程序和选择疫苗、免疫方法。

  ⑥使用的疫苗必须符合《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到有资格经营生物制品的供应点选购,禁止从非法渠道购置疫苗。

  ⑦疫苗必须按有关规定的厂家说明保存、运输和使用。

  ⑧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 消毒。

  ⑨剩余或废弃的疫苗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

显示全文